赣州医疗纠纷律师 新生儿胎粪吸入死亡医院赔偿40万元
案情介绍:
2017年5月30日1时左右,本案原告、产妇陈望思开始出现阵发性的下腹痛,8时左右在家属的陪同下入住被告赣州市某某县人民医院妇产科,10:20经阴道娩出陈望思毛毛。当天毛毛的父亲数次向医护反映毛毛精神不好、吃奶少、哭闹少等情况,医生未给予特殊处置。次日2017年5月31日14:20左右,毛毛的父亲奎声发现毛毛出现病情严重恶化:面色青紫,急找医方护士、医生进行抢救,医生未进行现场抢救,而是让家属抱毛毛到另一栋楼的儿科ICU进行抢救。20:00左右转院至赣州市妇幼保健院进一步抢救,21:45左右毛毛被宣布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双方委托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检,赣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尸检发现患儿患有胎粪吸入性肺炎,患儿吸入胎粪导致气道阻塞,气体交换障碍,出现缺氧。胎粪中含有胆酸、胆盐、胆绿素、胰酶以及羊水中的脱落角化上皮和胎毛等,刺激易引起肺充血消肿,进一步加重缺氧,从而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其他各脏器未发现致死性疾病。鉴定死记原因为:胎粪吸入性肺炎导致缺氧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尸检结果出来后,再次与医方协商未果,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等合计70余万元。被告医方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申请,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选择了江西某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在司法鉴定听证会中,笔者代表患方陈述了医方诊疗行为的过错:
患方认为医方对产妇及毛毛的诊治存在严重医疗过错,与毛毛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主要如下:
一、医方未按常规进行产前超声检查。
根据门诊和住院病历记载,医方给产妇最后行超声检查的时间是2017年5月15日,此后产妇于5月24日及5月30日都曾复诊,但医方未再行超声检查。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分册》产科篇第一章第二节《孕期保健》,产妇孕32至34周后应每周至少一次行胎儿超声检查,以全面了解胎儿和羊水的情况。医方却违反常规,在5月15日后未再行超声检查,导致对胎儿情况及羊水污染程度判断错误,作出错误的处理。
二、对羊水污染程度判决失误。
医方工作人员在毛毛出生后,在直视了羊水性状的情况下,对羊水的污染程序仍作出错误的判断,认为羊水为Ⅱ度污染(《高危新生儿谈话录》中打“√”的最初记载羊水为2度污染,其他记录中的“Ⅲ”度均为“Ⅱ”度添加笔划修改而成),因此未及时对毛毛作出胎粪吸入综合征的诊断并进行气管插管、吸痰、体位引流、抗感染等处理,错过最佳抢救时机。
三、未重视患方对毛毛不正常情况的反映。
毛毛返回病房后,家属发现毛毛脸色比同病室的其他的毛毛要黑、嗜睡不哭、吃奶少等情况,多次向护士反映,护士解释“属正常的”,而未向医生报告这一情况。使毛毛又一次错过了及时诊断胎粪吸入和正确处理的机会。
四、抢救程序不当耽误抢救时间。
2017年5月31日16时左右,奎声发现毛毛面色青紫、病情严重恶化,将毛毛抱至护士站,通知医生,医生检查毛毛后说心跳60、70次/分,要家属将毛毛抱回病房再观察!后来护士说毛毛脸色都不好了要抢救,医生不立即进行抢救,而是要家属走楼梯将毛毛抱至儿科ICU进行抢救(当时毛毛所在的妇产科为5楼,儿科ICU为另一栋楼2楼)!从奎声发现毛毛面色青紫到在儿科ICU开始抢救,时间过去了十余分钟!医生的不当处置使毛毛丧失了最后抢救成功的机会。
五、未实事求是交接病情,影响赣州市妇幼保健院对毛毛病情的判断和抢救。
医方医生将毛毛移交给赣州市妇幼保健院的接诊医生后,未向赣州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生交代毛毛羊水Ⅲ度污染的事实,影响赣州市妇幼保健院医生对毛毛病情的判断的抢救,使毛毛最终死于呼吸循环衰竭。
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儿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40-60%。医方的主要过错为两点:一是观察病情不当,未及时发现患儿胎粪吸入,之后患者出现精神差、吃奶少、哭闹少等病情也未重视,以致未及时诊断出患儿胎粪吸入综合征并针对性地治疗。二是抢救程序不当(主要是未现场抢救),耽误了最佳的抢救时间。
过错鉴定出来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结案: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和医疗费等40万余元(被告方约承担了56%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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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生儿胎粪吸入死亡医院赔偿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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