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央行今天正式下发《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账户分类和监管以及法律责任等发布了确定的规范。
今年7月31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时隔5个月的今天,央行正式发布《办法》,并于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支付机构进行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全年累计限额、每日累计限额按照相关规定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自主约定,不受《办法》的约束。
第一个区别是,《方法》优化了个人支付账户的分类方法,从2类(综合类支付账户和支出类支付账户)扩展到3类)、ⅱ类账户、ⅲ类账户。
根据《办法》,对以非面对面的方式通过至少一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新闻验证,并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开立I类支付账户,账户结余只能用于费用和转账 (包括从支付账户转账到顾客本人同名的银行账户);
对支付机构自愿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确认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3条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新闻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此开立ⅱ型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为费用和转账 (不包括从支付账户转账到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
对支付机构自愿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确认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5条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新闻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6人,支付机构可以开立iii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为费用、转账、透支。 (不包括从支付账户转账到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
第二个不同点是,《办法》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支付机构的分类评定情况、支付账户实名制的实施情况制定差别化监管措施,例如在比较个人客户和个人卖主的费用限额两个方面分别实施了差别化管理。
个人客户每天提高到一万元
其中,在个人客户每日网络支付限额较高方面,《办法》规定,a类、ⅱ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支付机构,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ⅱ15类、ⅲ类支付账户余额支付。
个人卖方每年不受20万元限额的限制
对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个体销售者,“办法”是:网络支付平台评分达到a类,ⅱ类、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的,平台上的个体销售者符合ⅲ类开户标准 规定,期间使用支付账户收到的经营收入累计超过20万元的,可以作为单位账户管理,不受《办法》关于余额支付额的限制。
支付机构支付银行网关和快速支付不受《办法》的约束
央行相关人士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10万元、20万元的全年累计限额,以及1000元、5000元的每日累计限额,均只对比个人支付账户余额的支付交易。 客户通过支付机构进行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全年累计限额、每日累计限额按照相关规定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自主约定,不受《办法》的限制。
标题:“央行“最严”支付新规!每日限额最高1万”
地址:http://www.heliu2.cn/xw/17562.html